2016年3月29日星期二

文学奖与毒药

黄锦树专栏【小杂感】

我们今天谈这问题,最根本的其实是,这问题对我们有什么意义?我的看法很简单,这事件的关键是文学奖,其他的,都扯远了。

几天前,台湾《联合报》副刊主编宇文正在她的面子书上贴了篇文章〈专题的两难〉(原刊于《文讯》2016年3月号),文中提到她多年前曾策划一个专题谈文学奖,锺怡雯应邀写了〈神话不再〉;马新“假文青”林韦地看到那段文字,“非常火大”,立马在他的面子书做了回应。义愤填膺的指责我们留台人没有像木三火先生那般“讨锺援杨”,且将此事件比拟于陈强华事件(奇怪,锺怡雯又没抄袭),又说了些国籍、霸凌之类的胡话。
我原想在他面子书留言,劝他喝杯凉茶消消火气(鱼腥草根据说效果不错),稍稍解释一下我的立场和看法;一转念,还是决定用私讯和他沟通,以免一堆乱七八糟的闲人也来留言,变成一场混仗,让人笑话。无奈此君犟甚,看来即使牵到北京也还是哞哞声。只好也拉锦忠下水,帮忙晓以大义。谈到后来,实在谈不下去,我就说,如果真的认为那么严重(侵犯隐私权列),建议他请杨(邦尼)去对锺(怡雯)和联副提告吧,一了百了。次日,韦地说他把那“面子书火大文”删掉了,但竟升级成豪华版的〈回望神话〉,刊于《中国报》;立场不变,基本论点不变,只是语调较和缓(没再用“霸凌”、“话语权不对等”之类的修辞)。
我这篇文章无甚新意,只是公开表明立场和看法,希望这事别在胡扯下去——文学奖(征文)是一场赛局似的封闭交易,有它的阵地、公开的游戏规则、潜在的游戏规则,参与者也有潜在的风险。身为局外人的“我们留台人”只能在场外就事论事,没必要做“抗x援y”之类贻笑大方的事。

关于〈神话不再〉事件

关于〈神话不再〉事件,以辞条方式简述如下:
2012年10月7日,锺怡雯发表了〈神话不再〉,提到某年的文学奖决审有两篇作品有虚构之嫌,主办单位干脆打电话去问作者。那位坦承虚构的落选了,而那位说“是”的则独得大奖。〈神话不再〉的语调是,某君以说谎而得奖。一周后的10月14日,杨邦尼在联副发表了篇长文(〈锺怡雯的“神话不再”〉),对号入座,回应锺怡雯,滔滔自辩。
林韦地〈回望神话〉的论点多来自杨邦尼文,譬如关于隐私权,杨认为(台湾)《联合报》编辑不该打电话问作者写的是不是真的;而锺指责他说谎,“事涉‘中华民国刑法第 310 条’之‘诽谤罪’”,〈回望神话〉则更进一步用台湾个资法来指责锺及《联合报》编辑侵犯杨之隐私权;一样批评锺对爱滋病的了解太肤浅,犯了大错,应该要公开道歉云云。
而我们今天谈这问题,最根本的其实是,这问题对我们有什么意义?
我的看法很简单,这事件的关键是文学奖,其他的,都扯远了。
身为文学奖评审,即便现场判断错误,之后又把相关过程披露,就要负刑责,或公开道歉吗?参赛者如果犯错,也会有法律责任吗?
文学奖(尤其是散文奖),到底是一种怎样的社会制度?

〈神话不再〉事件的背景

〈神话不再〉事件的背景是,近年(我没去考察自哪年始)台湾的散文奖里,常有职业写手利用文学奖参赛需对评审匿名的便利,用仿造抒情散文的口吻写动人的身世、坎坷的经历,甚至堪怜的隐私以打动评审;评审因无法参照检验,极易受骗。有的职业得奖者就用这套技艺(注1),每年从北到南收割。少数非常敏感的评审,则可能凭直觉“闻”到虚构的气味,或特定奖咖的“奖咖味”。
〈神话不再〉陈述的就是这样的状况,那是散文奖濒临破产的写照(相关讨论又见我的〈文心凋零?〉《中国时报·人间副刊》2013/5/20)。
白话散文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现代文学种类,本来就是件怪事,文学奖(及各种散文选)之把散文限缩在以情感的本真性为其价值的抒情散文,又是另一件没被严肃讨论过的怪事。我的观察是,自五四以来,它自然的承继了传统抒情诗的内规——不得造假——犹如厨师之不得用地沟油、羊肉串的材料不得是老鼠肉、拌水泥的沙不得是海沙、矿泉水不得是自来水,那是行业的潜在规则。我所谓的散文的自律,本来就是个道德问题。如果不是文学奖匿名的封闭场合而是一般投稿,胡扯瞎编一旦被评论者揭发,那作者很可能就会被读者唾弃。这些“潜在规则”读散文和写散文的人都了然的,妻未亡不得〈遣悲怀〉,犹如父在不得“靠北”(哭父)。
就连赌博都有既定的规矩,不是吗?
但杨邦尼〈锺怡雯的“神话不再”〉竟言:

“如果散文造假呢?文学的本质不都是‘虚构’的吗?文学奖的细则上有规定凡散文写到疾病,家人过世,就得附上就医记录,死亡证明书吗?散文创作奖如果是要求‘真实/写实’才能入选或得奖,主办单位要‘严加说明’,如果散文写到爱滋,而刚好书写者的爱滋身分获主办方‘核实’符合散文真实/写实条件之一,但主办单位没有权利把作者是否是爱滋告知他人。”

则近乎是睁眼说瞎话了。这段瞎话恰好为散文奖的破产提供了充分的理据。
没有挂“本店的猪肉皆非来自瘟猪”,就可以用瘟猪当食材吗?
散文和小说原就充斥着隐私——伤痛、伤害、不堪的欲望、幻想。不可告人的事,恰是文学、电影常见的主题。
如果是不欲公开的隐私,“为何写出来?”(〈神话不再〉的这一质问精准犀利),而且还拿去参加散文奖(注意:小说奖就不会有这问题)?写与不写,公开不公开,以什么方式公开,都是伦理决断,虽然“是不是爱滋病患,选择说或不说是感染者的权益。”但为什么是散文奖?放在散文类,就已是主动公开,不是隐私了(难道作者要拗说读者都应把散文当小说读——他们都是些笨蛋?),如果临时反悔,不想公开,接到〈神话不再〉提到的那个确认的电话时可以回答:对不起,事涉个人隐私,无可奉告,爱怎么判断,随便你们。换言之,在是/否之外,其实还有一个选项,当事人还可以掌握最后的决断权。当然,这一决断的潜在假设是:“我杨某才不在乎你们那个什么屁文学奖!”而在那状况下选择是或否,就是选择了文学奖这毒药。

      如果是小说奖,就是期待读者把它当虚构叙事读,也就是不希望读者太当真。即便有所本,甚至百分百如实写真,好事者问起时,也可以简单的回答:这是小说啊,何必太当真?那是文类提供的消极保护。而散文,即便是嬉笑怒骂时,也是认真的。当然,它认真的悲伤,也认真的凝视伤害,文学奖对它来说,也许太高调了。也许因为太认真才会是散文。
我所谓的自律,首先是对自己负责。那是社会信任的一部分,而社会信任(注2)。是我们社会生活的根基之一。这方面出问题,这社会就病了。
在这一点上,可视为自传之延伸的抒情散文,其实是诸文类中最为脆弱者。
最后,似乎很少人讨论的,在文学奖的场域里,其实是法律豁免的,它是个法外之地。没有因那些得奖文章被控诽谤,或被政府“对付”(注3)。那些写冒牌散文的,有哪个被控诈欺?更严重的是抄袭。局部抄,或全抄,被发现了,顶多不过是被追回奖金,撤消名次,向主办单位书面道个歉,有谁被告过?可怜的评审没看出来那是抄的,难道也要负刑责,或向社会大众道歉?
原因在于,在我们的当代,文学场域是相对自主的,它由其内在规则自律的运作,不受宗教、政治,甚至法律的干扰。
这个故事的教训是,如果你有隐私忍不住想写出来,可以选择不要发表;要不,就用“真事隐”的手法(小说或诗),不要写成散文,更别去参加散文奖,以免不慎吃到毒药。
5/3/2016

注:
1. 小说组一样有,但它涉及的伦理问题没散文严重,那当然也很值得讨论。
2. 在己,最最根本的,是对他人没恶意。反过来,也假定遇到的陌生人都是对你没恶意的,譬如,超商店员不会无端端在你买的饮料里下毒;邮差是来送信不是来暗杀你的;浓汤里没有痰。
3. 大马的文学奖倒常有复审委员私下提及,某篇作品非常好,但涉及敏感话题而被忍痛剔除。那是大马本身的政治环境对文学奖的潜在干扰,主要还是发表的媒体本身怕承担政治风险。但有时也是评审为了保护文学幼苗,以免得了个文学奖,反受政治迫害。台湾则几乎百无禁忌。

(南洋文艺,29/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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