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韦地【文学观点】
读了黄锦树2016年3月29日发表在〈南洋文艺〉的〈文学奖与毒药〉一文,回应我日前发表在中国报〈回望神话〉和我在面子书对“神话事件”的看法。
首先我要感谢黄锦树的回应,虽然我对他的观点不甚认同,而且几个月前他叫我不要写“酸文”,现在他又爱在文章里酸我几句。而一如他上一次对我的回应,黄锦树总是顾左右而言他,只是执著于说自己想要说的。
为什么到今日还要谈论“神话事件”?因为这事情没有结束,我们(如我和黄锦树之间)对这事情都还没有一个共识。我们当然可以选择一团和气打哈哈,但我还是相信对有争议的事件就事论事论辩说理有其意义,不然一团和气的结果往往就是力强者胜,位于制度文化资本高处掌握话语权的人说了算,而位于这样位置的人往往不会有,自己可能是错的,可能会伤害到他人的自觉。
加上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和对疾病之可能的了解,认知,和同理心,这是我看神话事件的意义,远大于文学奖和文学权力的竞逐,那是黄锦树(或锺怡雯)在意的事,对他人来说未必是如此。
我并没有否定散文对真实性的要求,我也没有否定锺怡雯对文学奖散文组乱象的批评,问题是她乱举例。当年的锺怡雯和今日之黄锦树谈的一切都建立杨邦尼的〈毒药〉是山寨散文/虚构的前题(有趣的是这篇文还和他们二人的作品一起收在〈与岛漂流:马华当代散文选〉里),问题是锺怡雯指控他人说谎的根据是来自她本人对爱滋病的错误认知,而她文中的“大马诗人、媒体主任、同志作家”至今都还不知道是谁,所以这是一个没有人背书/共同承担责任的求证,几年过去,今日之黄锦树还对锺怡雯对〈毒药〉一文之认知和整件事的说法照单全收,甚为理盲。要知道〈毒药〉一文是不是山寨,唯一可能就是抽作者的血,而这是道德伦理上不允许公开讨论的,除非黄锦树天生神力,可以从看一个人的散文就可以知道一个人的HIV抗体是阳性还是阴性。
黄锦树一方面又认同我“散文真实性的要求只能来自作者的自律”,一方面又对我说的“对他者作品真实性的要求和探知,如文学奖主办单位向作者求证他的隐私,其实极易产生现实和法律上的纷争”视而不见。神话事件的问题不在“没有挂‘本店的猪肉皆非来自瘟猪’,就可以用瘟猪当食材吗”,问题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你可以公开指责超商店员想在你饮料里下毒/邮差想杀你/浓汤里有痰吗?没有证据乱举例,又只一味重申自己是在批判一种现象,根本就是混淆视听,本末倒置。
所以〈文学奖与毒药〉整篇文读下来,唯一尚可论的点是我之前已经提过的,“散文视为一真实的文体,作者在散文内书写自己的隐私,是否可视为‘当事人自行公开之个人资料’,简言之,散文内文本上的自曝,是否等于现实里的自曝?”黄锦树的答案似乎是肯定,而我个人,和他所引用的杨邦尼的说法是趋于保留。如果是前者,那锺怡雯公开否定他人的自曝,指控他人说谎,当然要举证,如果是后者,那文学奖主办单位没有要求作者在现实里再次自曝的权力,任何情况,道德上锺怡雯都是有问题的。
事实上,事情发生当时,台湾已有很多好文回应,如罗毓嘉的〈文学不该“社会盲”〉、盛浩伟的〈为何无知可以理直气壮?〉,我不知道黄锦树有没有读过。我个人以为,如果杨邦尼不是马来西亚人,而是台湾人的话,锺怡雯和联副当时根本不可能如此轻易敷衍过去。而相对“烂泥事件”,黄锦树和张锦忠很快就写文章评论,马华文坛(含在台在马)对“神话事件”的全面沉默(除廖宏强一篇外),也是客观事实。沉默的原因除了黄锦树很敏感不承认不回应不知如何面对的“话语权不对等”外,不幸的是,恐怕其实也反映马来西亚华人社会对于“隐私”此一观念之欠缺,和对爱滋病此一疾病之恐惧和陌生,视之为禁忌,所以不知如何评论,不知如何处理,大家都无知,此事件实为在台马华也好,在马马华也好,之一历史共业也。
我在文章里提到台湾的“个资法”(个人资料保护法),前提是“若将法律视为道德参照”,所以我要提醒的是现实社会有其道德和伦理规范,文学场域的自主,是在于我们期望文学会对现实产生正面的影响,不是胡乱影射胡乱批评在现实里闯祸了,造成伤害了,才躲回文学论辩里的场域里,死不认错。
与黄锦树和所有把文字当一回事的大家共勉之。
(南洋文艺,5/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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